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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com云顶集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8-07-10 15:17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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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渝财教[2009]45号)的精神,结合4008com云顶集团-服务至上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重庆市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与本办法不相符合的,以外省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金额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4008com云顶集团-服务至上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第五条 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区县(自治县);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区县(自治县);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六条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

第七条 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商业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申请、发放及管理

第八条 贷款申请

(一)各区县(自治县)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区县资助中心)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受国家开发银行的委托,负责接收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

(二)凡需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当年高考考生,应在1月份前,在就读的高中(含职高、中专生)学校领取《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后,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经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审查并签章后,按学校按规定程序评审、公示后,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后由学校签章。

每年4月底前,由学校将已进行资格确认的《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寄送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资助中心。

(三)在校就读学生,由本人在就读学校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后填报,经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审查;并在学校填报《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后,经民主评议、院系审查、学校资助中心确认;学校出具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下学年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等材料,由学生提交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资助中心。

第九条 贷款申请受理及预签约

(一)各区县资助中心接收生源地贷款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至9月,逾期不予受理。

(二)当年高考录取新生收到正式录取通知书后,或在校就读学生在提交相关材料后,在户籍所在地区县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并填报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有效(第二代)身份证及复印件;

2.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户口簿;

3.借款人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或有效注册学生证)

4.借款人学费收费通知书;

5.借款学生新开立的代理经办银行卡;

6.《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草签稿)》;

7.其它的相关材料等。

第十条 贷款审核

(一)区县资助中心收到学生贷款资料并进行汇总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基层金融业务管理系统”经验证由系统自动生成合同号。

(二)区县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预签约工作。及时通知学生及共同借款人(需携带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供查验)同时到区县资助中心预签约,并出具借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供学生到校报到使用。

(三)借款学生凭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入学报到(注册)时,通过“绿色通道”为其办理相关入学(注册)手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入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完成回执录入

(四)每年10月前,由各区县资助中心将已签约的合同文本及高校反馈的《回执》汇总后,一并提交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市分行;并填报《××省(市)××县(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申请汇总表》,经各区县(自治县)财政、教委(教育局)签章后分别报送市教委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开行重庆市分行。

(五)教委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分批次汇总、核实区县学生贷款资料并签章后,送开行重庆市分行。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与发放

(一)国家开行银行重庆市分行(以下简称:开发行市分行)收到市教委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和各区县上报材料后,负责对贷款进行审批。

(二)开发行市分行的评审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区县资助中心和市教委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并向区县资助中心在代理经办银行开设的账户发放学生贷款。

(三)区县资助中心在贷款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转代理结算行;

(四)代理结算行依据国家开发银行提供的贷款清单,按划付指令,及时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息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6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9年。学制超过3年,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五章 贷款回收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提前还款。借款人于提前还款日前 30天向县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即可。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每月 20日为逾期贷款还款日。当借款人出现逾期时,借款人在下一个 20日前将应还本息存入个人账户。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至到下一个 20日的罚息。县资助中心对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应及时向银行申请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提前回收贷款等措施。银行对不讲诚信、不按时还贷或恶意拖欠贷款等明显违约行为有权采取惩戒措施,具体包括:

1、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生源地(县、区)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2、将违约学生信息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3、向违约学生就业单位通报违约情况;

4、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5、载入全国生源地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系在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要及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及时向相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等资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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